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32號原告 洪國禎 被告 蔡沈雪櫻 訴訟代理人 施一帆 律師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