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1年度羅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補字第123號
原   告  林禎慧  住宜蘭縣○○鄉○○路○巷○弄○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傳春 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4,600元(房屋現值284
,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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