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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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小字第1393號
原   告 夏威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彰化郵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五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宇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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