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861號
原   告 駱駝通運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楹混凝土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752,975,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26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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