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861號
原 告 駱駝通運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楹混凝土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752,975,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26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