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飛瑞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民國97年5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於民國97年5月30日簽發,面額新
台幣(下同)6萬元,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為
付款人之支票乙紙,經提示不獲付款,爰依票據關係,求命
判決被告給付上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
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核無不合
。則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票款及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張素月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