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98年度台重覆字第20號刑事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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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8年台重覆字第20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重審決定書九十八年度台重覆字第二0號聲請重審人甲○○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叛亂案件,請求冤獄賠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確定決定(九十七年度台重覆字第二一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重審,應於決定確定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冤獄賠償法第十七條定有明文。本件原確定決定係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重審之不變期間自決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八日,算至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以其次日代之)止,即告屆滿。乃聲請重審人遲至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始聲請重審,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聲請自非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仁壽
法官林永茂法官許澍林法官陳國禎法官陳東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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