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98年度台重覆字第1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8年台重覆字第1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重審決定書九十八年度台重覆字第一六號聲請重審人甲○○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叛亂案件,對於本庭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確定決定(九十七年度台重覆字第三一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重審者,應於決定確定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其聲請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確定之後者,上開不變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決定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聲請;冤獄賠償法第十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重審人甲○○(下稱聲請人)對本庭九十七年度台重覆字第三一號確定決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五日聲請重審。惟原確定決定書係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送達高雄市○○區○○○路九二八之ㄧ一五號送達代收人乙○○之住所,由其同居人(或受僱人) 俞鶴鳴 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乃聲請人於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後之九十八年一月五日始聲請重審,依上開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仁壽
法官林永茂法官許澍林法官陳國禎法官陳東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