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74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高雄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受刑人甲○○應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偽造貨幣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95年04月11日│95年06月16日│├───┬───┼────────────┼────────────┤│偵│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案├───┼────────────┼────────────┤│年│字│毒偵│偵││號├───┼────────────┼────────────┤│度│號│4092│9831│├───┼───┼────────────┼────────────┤││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年│95│97│││案├─┼────────────┼────────────┤│後││字│簡│上訴│││號├─┼────────────┼────────────┤│事││號│3863│1484││├─┼─┼────────────┼────────────┤│實│判│年│95│97│││決├─┼────────────┼────────────┤│審│日│月│06│07│││期├─┼────────────┼────────────┤│││日│28│31│├───┼─┴─┼────────────┼────────────┤││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年│95│97││確│案├─┼────────────┼────────────┤│││字│簡│台上││定│號├─┼────────────┼────────────┤│││號│3863│5128││日├─┼─┼────────────┼────────────┤││確│年│95│97││期│定├─┼────────────┼────────────┤││日│月│07│10│││期├─┼────────────┼────────────┤│││日│27│16│├───┴─┴─┼────────────┼────────────┤│附註│通緝到案不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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