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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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三四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以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三四一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並於九十三年六月七日確定。茲因受刑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再犯家庭暴力事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三年度家護字第三七四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核該受刑人所為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二、三款規定且情節重大,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規定應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判決正本及卷附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本院九十三年度家護字第三七四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等卷證資料,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孫于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