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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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530號原告 林素貞 被告 簡順祺 被告有村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麗錦 被告 孔繁琪
劉淑惠 孔祥凱 上列當事人因100年交易字第79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伯厚
法官蘇揚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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