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64號上訴人 林岱瑾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上訴人 吳姍
劉蔚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00年4月25日所為99年度營簡字第404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撤銷被上訴人吳姍就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縣市合併前為臺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坐落其上建號444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1段196號建物(縣市合併前為臺南縣○○鎮○○路○段○○○號,下稱系爭建物),於94年5月15日所為之買賣行為及於94年5月31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及請求被上訴人吳姍將就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上訴人劉蔚筠所有。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意旨可資參照。又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9,900元,系爭土地之面積為9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900元,該土地價額應為374,400元(計算式:3,90096=374,400),系爭建物及土地價額共計為394,300元。其次,上訴人主張之債權額為1,638,000元,揆之前開說明,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可獲得之客觀利益應為系爭土地及建物之價值即394,3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94,300元,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20元、第二審裁判費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