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21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北生上列被告因違反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壹臺、計算機壹臺、六合彩當期簽單參張及簽賭參考資料壹包,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北生因違反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568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00年10月4日期滿,惟扣案之傳真機1臺、計算機1臺、六合彩當期簽單3張及簽賭參考資料1包(99年度保字第5467號),皆係被告所有供上開犯罪、預備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北生因違反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568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緩起訴期間內未經撤銷上開處分,已於100年10月4日期滿一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附卷可稽;另查扣案之傳真機1臺、計算機1臺、六合彩當期簽單3張及簽賭參考資料1包,均係被告李北生所有,供本件賭博使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偵卷第8頁、第27頁),且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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