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差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81號原告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訴訟代理人 楊英哲
林信昌 林立民 被告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善化啤酒廠法定代理人 吳輝煌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