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56號聲請人 陳景輝 即長暉企業社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楊志勇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珊慧┌─────────────────────────────────────┐│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和康生物科│台灣中小企│99年10月30日│51,000元│0000000││││技股份有限│業銀行五股│││││││公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