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唐敏寶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