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科證人罰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
5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楊榮福等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對受處分人科處罰鍰(97年度聲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台幣
3萬元以下之罰鍰;科處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96年度偵續字第435號偽造文書案件,於民國96年4月17日以證人身分傳喚受處分人甲○○,受處分人於民國97年3月27日收受傳票後,無正當理由而未於上開期日到庭,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3張、報到單影本1張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台幣1萬元,以玆警惕。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