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47號原告戊○○原告與被告丙○○、乙○○○、丁○○、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按原告請求金額及因撤銷權行使可得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000,000元(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