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6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著,且命具保人乙○○帶領被告到庭亦無效果,足認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楊萬益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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