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918號原告乙○○上開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得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原告應提出被告在中國大陸之住居所。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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