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74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 律師被告乙○○
樓-7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原告本人自行到場。
請被告偕同證人即子女到庭。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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