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丙○○被告乙○○
丁○○戊○○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三三五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楊萬益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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