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
癸○○庚○○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辛○○被告己○○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乙○○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壬○○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97年度易字4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戴嘉慧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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