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探視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7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探視子女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楊金池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探視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7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探視子女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