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0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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