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金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視
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陸萬伍仟捌佰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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