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小字第28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邱清吉
被 告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
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2年11月5日上午9時50
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並據通知證人 胡信義 (住所:屏東縣瑪家
鄉○○村0號)到庭作證,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