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494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顏靖佑 即 顏世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46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