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368號
原 告 MILYNBEODIWATA(美鈴)
被 告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34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