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90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來新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立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富山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坤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29日上午11時
3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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