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37號
原 告 孫秀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保仁 律師
被 告 廖介山 即格蒂服飾店
訴訟代理人 林明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月三日辯論
終結,定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長慶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