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5,15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96年訴字第441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32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訴訟中預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2,384元,嗣於相對人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時,經台灣高等法院命聲請人再補繳裁判費42,768元,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5,152元(22,384元+42,768=65,15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蔡永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