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316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 蕭古朋 」名義簽名共參枚、指印共陸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7910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2年2月23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13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㈡其又於90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34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確定在案,上開㈠、㈡之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聲字第13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㈢其另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9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在案;㈣其再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15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㈤其繼於91年間因傷害、偽造印文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26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確定在案,上開㈢至㈤之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聲字第2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上揭數罪刑於91年7月5日起入監執行,至95年7月21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嗣假釋經撤銷,惟因前開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767號裁定減刑,並分別定前開㈠至㈢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4月、前開㈣、㈤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而確定在案後,已無殘刑須再予執行,而於96年7月16日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生效之日視為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
302號、第360號判決意旨參照,於本案構成累犯)。仍不知悔改,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執行未到而遭通緝,於通緝期間之97年2月20日下午2時許,前往友人 陳美伶 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號3樓住處時,適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所屬警員持搜索票於上址搜索時,因在場且持有第一級毒品為警逮捕後,為掩飾身分,竟冒用其胞兄蕭古朋之名應訊,並分別基於接續犯意,先後於97年2月20日晚間7時02分,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調查筆錄,及於同日晚間10時50分,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筆錄上,偽造「蕭古朋」之署名,足生損害於蕭古朋及偵查機關偵查之正確性。嗣經蕭古朋遭傳喚後循線查知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蕭古朋於偵查中證述相符,並有附表所示之警詢筆錄及偵訊筆錄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被告為警查獲後,在附表所示之文件上,接續偽造「蕭古朋」署押之行為,係本於單一犯意接續多次偽造署押之行為,侵害單一法益,應為接續犯,屬單純一罪,應論以一偽造署押罪。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執行資料,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偽造之「蕭古朋」名義簽名共3枚、指印共6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
219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規定: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地點│相關證明文件│偽造之署押│├──┼─────┼────────────┼───────────┤│1│桃園縣政府│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蕭古朋」簽名2枚、指│││警察局龜山│97年2月20日晚間7時2分│印6枚│││分局│警詢筆錄││├──┼─────┼────────────┼───────────┤│2│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蕭古朋」簽名1枚│││方法院檢察│年2月20日訊問筆錄││││署內勤庭│││├──┴─────┴────────────┼───────────┤│總計│「蕭古朋」簽名3枚、指│││印6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