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73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業務侵占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經其本人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迭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獲,有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件附卷足憑,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有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堪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依法沒入其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吳祚丞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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