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66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追加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秉鑫
法官黎惠萍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靜枝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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