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53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保證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