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四
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明知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有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皮包貳拾參個、皮夾壹拾參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甲○○係基於概括之犯意,以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
之代價,向不詳姓名之男子買入皮包二十六個,皮夾十三個(皮包進價約五百元
,皮夾約二百五十元)後,以皮包一個八百元或一千元,皮夾一個五百元之價格
販賣圖利,連續賣出三個皮包乙節應予補充外,其餘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應
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