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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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0五四號
原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亞瑪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據物品運送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運費,惟被告公司所在
地係在台北縣永和市○○路○○○號五樓之三,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件在
卷可憑,又兩造就上開物品運送契約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被告亦未到庭或提出
書狀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是本件自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
定定管轄法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