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О四四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立鴻
邱慶琳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依利息總額加計百分之十之延滯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甯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載明下列各款之上訴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