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О六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壹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甯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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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付款人│發票人│提示日│面額│支票號碼│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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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12.31│遠東國際商│甲○○│90.01.02│88,540│BG0000000│
│││業銀行高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