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二六九號
原 告 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00
0號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原告清償,逾期除喪失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