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10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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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О三九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楊心怡 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柒拾肆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貳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間經法院拍賣購得門牌號碼台中市○
○○路○段○○○號十二樓之二房屋及坐落之基地,為原告管理之社區區分所有
權人,被告之前手積欠自八十八年五月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止之管理費共計
四萬二千五百九十五元未繳納,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被告現
為建物區分所有權人,自應繼受前手之權利義務,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