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9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黃重鋼律師
林上鈞律師 李詩皓 律師被告甲○○27歲民
入出境統一
(現收容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上列被告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刑事第14庭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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