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5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 律師
李季錦 律師 涂欣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爭執證據能力之有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之認定,詳如附件「本院認定有無證據能力」欄所載。
理由
一、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認定之理由詳如附件之「本院認定之理由」欄所載。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