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甲○○○上列聲請人因無主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制式子彈參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扣案無主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係由仿BERETTA廠92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具有殺傷力;制式子彈4顆經鑑定結果,為口徑9mm之制式子彈,均具殺傷力(其中1顆已試射),有該局民國95年6月2日刑鑑字第0950057769號槍彈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核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其中改造手槍1支及未經擊發之制式子彈3顆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取樣試射之制式子彈1顆,既已因試射擊發而失其違禁物性質,自不得單獨宣告沒收,該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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