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5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 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季錦 律師選任辯護人 涂欣成 律師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月十九日第一次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