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竊盜、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四月後,嗣經定應執行刑為二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九十六年四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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