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案件,前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檢察官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因該案已判決確定,受刑人甲○○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能到案執行,且具保人亦無法使其遵期到案,受刑人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