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昆龍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昆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昆龍前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