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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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5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 律師
李季錦 律師 涂欣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執行羈押,於同年十月十九日執行第一次延長羈押、同年十二月十九日執行第二次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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