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1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秀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西滄 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上訴
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6,002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
,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
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